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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专业辅导(二)

时间:2012-04-05 10:25 来源:深圳继续教育招生网 作者:admin 点击:

招标师考试中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按支付分类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只是用于工程规模小、设计深度深、技术简单和工期短的工程项目。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发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承包人投标报价要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也有可能不发生)摊入投标价格中去,因此投标价格较高。相对于单价合同发包人要多投入资金的。如果属于工程规模小、设计深度深、技术简单和工期短的工程项目,也最好选择固定工程量或可调的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最适于土木建筑工程。

招标和投标中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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