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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君:汽车限购决策不应防民如敌
此前,深圳市政府主要员曾多次申明不会限购。在今年1月的广东省两会,深圳市市长许勤表态:深圳对私家车不限购不限行,将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高峰拥堵问题。年底,政策突变,毫无征兆。
限购政策在各地频繁出台,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红头文件”,是否拥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深圳汽车限购的背后又体现了怎样的公共政策制定逻辑?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解君指出,与其他城市的限购措施一样,深圳市出台的限购政策也具有时间仓促、秘密和反向的特点。所谓“反向”是指先领导意志,再行政命令,最后为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虽然“秘密”的做法可以一定程度避免集中抢购,但却存在反民主和失信于民的严重问题。“限购出台的过程中对民众抱持一种不信任甚至敌对的态度,不仅不让民众参与表达意见,而且使之不知情,将他们视为政令的绊脚石,将民众推到公共决策的对立面。在相互敌视的情境之下,不与民合作却视民为敌的决策思维和过程,很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双输局面。”杨解君说。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是对不同利益的调整。在优先次序上,深圳市称出台限购更多是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公共利益。杨解君表示,通过竞拍取得指标的做法,必然会带来一笔可观的收入,如何对待这一收入及其用途,是检测其利益目标的试金石。同时,对于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表达,也应该给予最起码的参与机会。
“汽车限购,对于已拥有机动车或不打算购车的群体和出租车行业来说是有利的,而对于准备买车的群体则不利。不能因公益使当事人作出过度牺牲,也不能只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杨解君说。
杨解君还特别指出,深圳的做法违背了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政府能够在决策上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甚至出尔反尔,即使变动要尽可能有过渡期。深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三令五申,明确说明不会限购,突然出台限购不仅危害政府公信力,也违反法律上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无论是已经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还是学界呼吁多年的行政程序法,诚信原则都是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限购政策在法律依据上也有缺失。“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红头文件修改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杨解君分析,与其他城市的限购政策一样,深圳限购也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物权法》等上位法之嫌。深圳市政府在通告中称,限购是主要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
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司空见惯,要保证公共决策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信息、参与和责任,而责任机制至为重要。杨解君说,“如果没有使政府对其决策负责的机制,把违宪或违法的决策归入无效或失效,则其他要素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如果长期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加以纠正,必然助长决策者的傲慢,从而更加无视法律和民意。”
在杨解君看来,最可行的办法还是从立法层面杜绝此类行为。“一旦政策出台,按照现在的法规审查力度,恐怕也很难撤销。” 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正当的决定或命令,“从法律授权看没问题,但按照实际的惯例,人大不会这么做。法律的规定与实际运作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另一方面,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民众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附带提起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据杨解君介绍,上海曾有多人提起相关诉讼,但均没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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