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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语考试有关纪律通知

时间:2012-04-05 13:41 来源:深圳继续教育招生网 作者:admin 点击:

各位考生:

2012年职称外语考试将于4月7日举行。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2012年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杜绝雷同试卷出现,现就本次考试的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

1、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出场。

2、严格“两证”(身份证、准考证)参考,凡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准考证不齐全不真实者,不得进入考室参加考试。

3、应试人员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和1本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严禁携带电子词典和社会上专门为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编写的词典、词汇汇编等出版物,如《职称英语考试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等,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转借、传递词典及其它考试用品。

4、应试人员所带的资料、书籍等物品(除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擦等考试用品外)必须统一保管在考场位置。不准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必须将其关闭后放在考场位置,严禁带入座位,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

5、考试时严禁交头接耳、传抄、夹带等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违纪行为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1、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要求,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应试人员答案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代码异常,均取消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考试中要坚决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2、对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三、对雷同试卷考生的处理

凡被人社部考试中心认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将按以下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1、取消雷同试卷双方考生该科目考试成绩。

2、取消雷同试卷双方考生两年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

3、将雷同试卷双方考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教育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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