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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二)

时间:2012-04-05 10:18 来源:深圳继续教育招生网 作者:admin 点击: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I.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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